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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發布日期:2015-9-25 20:23:20

        摘要:本文分析并歸納了發達國家在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過程中積累的主要經驗和做法,同時對發展中國家建立本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實踐進行了介紹,并以國外經驗為參考,就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社會信用;征信國家;信用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國際經驗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信用體系在防范金融風險、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一般來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而發展中國家也開始著手建立本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主要有以美國為代表和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兩種模式。由于所處發展階段和各國國情的差異,發展中國家在建立本國的信用制度過程中,同發達國家的經歷并不完全相同。 

        一、主要發達國家的信用管理模式 

        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內涵方面沒有根本的區別,但各國國情和立法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另一種是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的模式。 

        (一)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 

        美國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征信國家,也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額最高的國家。所謂征信國家,就是指一個國家建立了比較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形成了獨立、公正且市場化運作的征信服務企業主體,從而確保以信用交易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場經濟能夠健康運行。美國信用體系具備了征信國家的基本內涵,不僅有比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體系,而且有完全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還有對信用產品有著強烈需求的信用產品使用者。美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2)市場化運作的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3)信用產品的巨大需求和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4)規范的信用行業管理制度。 

        (1)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 

        在美國,與信用管理有關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備,信用產品的加工、生產、銷售、使用的全過程都被納入到法律范疇。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美國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框架體系。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電子資金轉賬法、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儲蓄機構法、銀行平等競爭法、房屋抵押公開法、房屋貸款人保護法、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強制執行法、社區再投資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這些法案,構成了美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而且幾乎每一項法律都隨著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進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國生效的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

        對于征信國家來講,信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明確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能和建立失信懲戒機制。美國政府對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監督和執法機構分兩類:一類是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一類是非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和儲蓄監督局。對失信者的懲戒,除了政府的相應措施以外,還主要靠各類信用服務機構大量生產和銷售信用產品,從而對失信者產生強大約束力和威懾力;靠整個社會對失信者的道德譴責,使人們與之交易時的有限信任;靠對失信者信用產品負面信息的傳播和一定期限內的行為限制,使失信者必須付出昂貴的失信成本。其結果,一是使不講信用的人不能自在地、方便地在社會上生活,二是使不講信用的人沒有機會把生意做大做好。 

        (2)市場化運作的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種與信用有關的信息得以加工制造成信用產品、銷售給對信用產品有需求的特殊服務業,從而使信用服務機構獲得了長足發展的機遇,形成了具有高知識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現代服務業。該行業經過100多年市場競爭,形成了少數幾個市場化運作主體。目前從事信用服務的企業主要有資本市場上的信用評估機構、商業市場上的信用評估機構以及對消費者信用評估的機構等三大類。 

        資本市場上的信用評估機構主要包括對國家、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債券及上市大企業的信用進行評級的公司。目前,這類公司在美國只有穆迪(Moody)、標準普爾(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 Phelps)幾家,它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其中穆迪和標準普爾公司由美國投資者控股,菲奇公司由法國投資者控股,這三個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評級公司。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報告,全球所有參加信用評級的銀行和公司中,穆迪涵蓋了80%的銀行和78%的公司,標準普爾涵蓋了37%的銀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涵蓋了27%的銀行和8%的公司。 

        世界上所有國家和企業如果要到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必須經兩家以上的評級機構評定信用級別,而信用等級的高低決定了融資成本和融資數量。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直接到國際資本市場融資,要求進行信用評級的國家迅速增多。在國際資本市場融資企業的信用等級,一般不能超過國家的主權信用級別。這就意味著,如果國家的主權信用等級低,那么在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的所有本國企業都會加大融資成本。 

        商業市場上的信用評估機構是對各類大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調查評級的公司。經過100多年市場競爭,鄧白氏集團公司(Dun& Bradstreet)最終獨占鰲頭,成為美國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機構,也是目前美國唯一的這類評級公司。作為上市公司,鄧白氏集團公司的經營理念是對股民負責,向所有持有鄧白氏股票的投資者展示公司的高增長性。而這種高增長性則來自于市場對其信用產品的需求,來自對其產品形成的市場認知度,來自信息技術帶來的信用產品生產、銷售能力的飛速提高。 

        鄧白氏集團公司進行信用評估業務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在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時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一是企業向銀行貸款時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按照信用風險程度的高低,該公司向需求者提供不同等級的信用報告,如較低等級的中低風險決策信用報告,較高等級的中高風險決策信用報告和高等級的高風險決策信用報告。鄧白氏集團公司所做的企業資信調查報告的版式在全球影響最大,世界上其他信用服務公司的信用報告與之大同小異。 

        對消費者信用評估的機構在美國叫信用局或消費信用報告機構。目前美國有三家大的信用局,分別是美國人控股的全聯公司(Trans 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國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所謂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報告的供應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記錄,合法地制作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報告,并向法律規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償傳播信用報告。上述三大信用局擁有覆蓋整個北美地區的個人征信數據庫。此外,美國還有數千家小型消費者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不同形式的消費者信用服務。

        在征信國家,面向消費類型的信用交易早已成為市場交易的主體之一。美國銀行的貸款利潤50%以上來自個人消費信貸,來自企業的貸款利潤還不到50%。如花旗銀行對消費者個人貸款比例已高達70%。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信用是宏觀上左右美國經濟景氣的重要因素。市場及政策制定者都把消費者信用余額的變化看成預兆商業周期發生轉變的變量,消費者分期付款信用余額的變化與消費者可支配收入之比,常常領先商業周期的風值8個月。 

        在美國,幾乎每個成年人都離不開信用消費,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貸款等,都需要對消費者的信用資格、信用狀態和信用能力進行評價,這種評價集中表現為信用報告。全聯公司等消費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信用產品,就是向授信機構提供消費者個人的信用調查報告,或向雇主提供求職者的報告。與對國家和企業的評級不同,對消費者的評價是用分數來代表相關的記錄內容,經過綜合分析和加工后,最后給出消費者的信用得分,一般是從300到900分,分數越高,信用程度越高,反之信用程度就會越低。 

        在美國,信用局收集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動的,不需要事先通知被記錄者。而且,大多數授信機構都會將消費者的不良記錄主動提供給信用局,使失信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增加負面信息,今后無法成功地申請其他信用工具。信用局主要通過三個渠道獲取消費者的信息,一是經常從銀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業公司和零售商等渠道了解消費者付款記錄的最新信息;二是同雇主接觸,了解消費者職業或崗位變化情況;三是從政府的公開政務信息中獲取被調查消費者的特定信息。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開始向用戶提供在線服務,消費者的信用報告可以在網上獲取。由于互聯網的優勢,信息的傳遞與交流變得更加方便,信用數據的記錄與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影響也日益擴大。(3)信用產品的巨大需求和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

        對信用產品永不衰竭的需求,是支撐信用公司生產加工和銷售信用產品的原動力,是鞏固發展現代信用體系的深厚市場基礎,也是信用產品不斷創新的原因。目前,全球有30萬億美元的負債按照規定要進行評級,全球所有在國際市場融資的國家要進行評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組織和上市的大企業都需要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僅穆迪公司就已經對全球110個國家、1200家銀行、5000多家大企業進行了評級。企業對信用產品的需求更是旺盛,由鄧白氏集團公司提供信用產品的客戶企業已高達6500萬戶。對消費者的信用報告是需求量最大的信用產品,據全聯公司提供,全聯公司每天平均賣出信用報告100多萬份,每年大約銷售40多億份信用報告。2001年全聯公司出售的紙質信用報告銷售額為150億美元,出售無紙質因特網上的信用報告至少達4億美元。 

        美國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很差的企業很難在業界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為有效防范風險,企業一般不愿與沒有資信記錄的客戶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與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美國的消費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狀況,并會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盡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4)規范的信用行業管理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由于美國有比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征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政府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較有限,但有關政府部門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對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和聯邦儲備系統等在監管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賬協會等一些民間機構在信用行業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業進行政府公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歐洲大陸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 

        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同于美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起來的,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的;(2)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3)中央銀行對信用管理部門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 

        在法國,中央銀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為間隔向銀行采集它們向公司客戶發放超過50萬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時,信用信息辦公室根據一個記錄有關分期付款協議、消費信貸、抵押協議、租賃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約信息的皇家條令建立起來,并作為比利時中央銀行(比利時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 of Belgium)的一個部門。

        在比利時、德國和法國,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建立的信用風險辦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種強制行為。比如,在德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被要求向德國聯邦銀行(German Federal Bank)的中央報告辦公室報告負債總額達到或超過300萬德國馬克的借款者的詳細資料。 

        以比利時、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國家,由于信用信息局是中央銀行的一部分,因而對信用信息局的監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有關信息的搜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銀行制定并執行。 

        此外,歐洲國家也非常注重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比如德國1970年制定的《個人數據保護法》、1997年制定的《通用商業總則》,國際經合組織1980年制定的《個人人格保護及個人數據國際交流準則》,歐盟1995年制定的《歐盟數據保護綱領》都較為著名。 

        二、發展中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現狀分析 

        隨著本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斷提高,一些發展中國家開始重視本國信用體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設。當發展中國家著手建立社會信用制度時,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因此不少發展中國家在很多方面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但由于所處發展階段和國情的差異,它們在建立本國的信用制度過程中,同發達國家的經歷并不完全相同。 

        歸納起來,主要發展中國家在建立信用制度的過程中呈現五個特點:(1)信用行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中央銀行在信用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3)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信用信息局和資信評級公司。(4)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建設,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5)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對信用行業進行管理。 

        (一)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推動信用行業的發展 

        各國信用行業的起步與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詐騙行為猖獗,所有從事有抵押借貸的財務機構都遭受嚴重的虧損,為了抑制“重復租賃”等類型的詐騙,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貸處理機構,為信貸機構提供信貸資料,1982年,香港資信有限公司應運而生。該公司創建股東為12家財務機構,它們在香港的租賃市場都保持著主導地位。信貸資料庫成立的初期,創建股東率先提供有關所有汽車、機械的租賃資料。1985年資料庫由單一類的租賃資料擴大到包括公司及私人的債務拖欠資料記錄,以提高股東及會員的信貸風險管理能力。20世紀80年代末期,香港的金融業興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市場迅速發展,香港資信有限公司的服務變得日益重要,因此,數家信用卡公司和銀行相繼入股該公司。到2000年底,該公司的資料庫已有100多萬份檔案,每月平均提供38萬份信貸資信報告。 

        印度、泰國等國家信用中介機構的出現則是資本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爾,重建信用信息局是尼泊爾金融部門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墨西哥,1994~1995年金融危機后,為增強金融系統運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議會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而參議院通過了新的《公司破產法》。這兩部法案的頒布表明始于1995年的墨西哥銀行系統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進了一大步。目前,評級機構、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墨西哥金融系統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中央銀行在信用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由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其商業銀行系統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很大,因此,多數發展中國家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都是由銀行來推動的。比如,泰國第一家資信評級機構——泰國評級和信息服務公司就是由泰國銀行發起設立的,孟加拉國的信用信息局則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形成的。印度等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也是在銀行的推動下建立起來的。菲律賓信用信息局最初是作為一個非股份化、非營利的公司,由菲律賓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菲律賓金融學院在1982年聯合建立。后來,政府賦予CIBI在金融系統中建立并維持一個有效的信用評價和監督制度的義務,于是該公司從1985年開始發布對當地公司的信用評級商業報告。1997年,菲律賓信用信息局將它的主要業務分為兩個獨立的公司——菲律賓信用信息局評級公司 和菲律賓信用信息局信息公司,繼續提供信用報告和在線數據服務。菲律賓信用信息局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信息和消費者信息兩方面。其中,公司數據庫的文件超過5萬份,包含個人信息記錄的數據庫有15萬條信用記錄。 

        在發展中國家,不僅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機構是由中央銀行發起設立的,而且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銀行推動的。比如,印度中央銀行工作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以提交議會審議。此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擴大市場對信用評估的需求,在政策上也給予一定支持,有些國家甚至進行強制性規定。例如,馬來西亞中央銀行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以提高債券透明度,增強投資者信息。

        (三)市場中介機構的建立模式各具特色。 

        發展中國家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資信評級公司兩類。資信評級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增強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的透明度,促進其健康發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為了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防范金融風險。

        在發展中國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一般由銀行發起設立,主要股東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業務主要有信用評級、征信業務、咨詢等。由不同的機構分別對企業和個人提供征信服務。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發展過程中,信用中介機構同時提供企業資信和個人資信服務。信用中介機構一般采取公司制的運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機構后來成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評級信息服務公司(CRISL)。隨著本國市場的不斷發展,許多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進行了股權改造,引入更有實力的新股東,以增強自身實力。 

        在信用中介機構建立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普遍同國際上的大公司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或者允許這些公司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引進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術、進行戰略合作,或者組建合資公司。比如,泰國評級和信息服務公司最初在發展其資信評級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標準普爾三年的技術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債務工具的信用評級的知識和技巧方面、以及在發展對投資者的利率研究方面,該公司與菲奇公司也有一個為期三年的戰略伙伴協定。印度、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的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的初期也都同標準普爾等國際上的知名公司進行戰略合作,有些中介機構還引入這些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東。與國際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發展中國家信用中介機構的技術、管理和服務水平,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國外公司在合資企業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 

        在信用中介機構的數量上,各國的做法有一定的區別,比如在資信評級(Credit Rating)行業,印度、印度尼西亞等國的資信評級機構的數量就不止一家。而在許多國家,目前有一種傾向,就是在該國內只建立一家資信評級機構。 

        (四)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建設,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發展中國家由于受發展階段的限制,法律體系并不完善,有關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缺乏,因此,各國都十分重視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在一些國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就是依法設立的。比如,在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據《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該機構的發起股份51%由貨幣委員會持有,30%由商業銀行持有,其余的19%由其他的放款機構持有。該法案規定,除中央銀行外的所有放款機構,有法定義務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泰國則是在銀行的推動下,逐步完善信用立法工作,1998~1999年,泰國銀行家協會建立了信用局委員會,泰國銀行(Bank of Thailand)起草了《信用局法案》,2001年獲得通過。而《數據保護法案》在2002年獲得通過。隨著各項相關法案的相繼頒布,泰國的監管框架已基本建立。尼泊爾的實踐則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在尼泊爾,由于沒有法律條款約束銀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為,這使得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這也是為什么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尼泊爾已經有了10年的歷史,但卻始終處于初級階段的原因。 

        從各國的實踐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難點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對信用行業進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關法律法規比較缺乏。由于法律未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這些機構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障,不僅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連續性受到制約,而且信息使用的范圍很可能引起法律爭端。 

        (五)信用行業的管理制度亟待規范 

        許多發展中國家對信用行業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進行。在多數國家,金融監管當局或中央銀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斯里蘭卡的信用信息局是根據議會通過的法案由中央銀行發起設立的,中央銀行的副行長擔任信用信息局的主席,并派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參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會。由于各國信用行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資料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部門,因此對信用行業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銀行承擔。 

        三、國外信用管理經驗對我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啟示 

        作為“非征信國家”,我國信用體系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但是,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國際競爭格局的變化,迫切要求我們必須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國家對社會信用活動的管理。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信用制度的過程各不相同,但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一致的。參照世界各國的經驗,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建立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 

        (一)通過多種方式強化市場主體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體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靠社會主體之間的信任和誠信的理念來維系,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道德規范來維系。講信用應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基本公德。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的行為準則首先應是守信用,無論是法人主體或公民個人,都應樹立守信的公眾形象,樹立“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社會意識。信用度高實際上是一種財富,全社會應形成這樣的共識和理念。這種意識和理念要通過各種宣傳、教育、典型示范來進行,通過加強全社會范圍內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訓來實現。從基礎教育到大學教育,對信用觀念、信用意識、信用道德的宣傳和教育應貫穿始終。 

        (二)加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構造失信處罰的有效機制 

        完備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和必然要求。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個長期過程。因此,我們建議從兩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布,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抓緊研究、率先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社會信用體系的運轉, 要求構建失信懲罰機制,使失信者名譽掃地,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沒人再對失信者進行授信。失信處罰機制構建的基本原則是:以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則處罰市場上出現的失信行為。通過建立和完善失信懲罰機制,使人們明確在市場經濟中,失信的法律邊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將給予何種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過這種失信懲罰機制的設立,加大企業或個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為趨向守信,讓守信成為守信者的通行證。 

        (三)加快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信用數據庫的建立 

        各國的經驗表明,征信數據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各國都通過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說,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銀行內的借貸信息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公開記錄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數據(positive data)和負面數據(negative data)兩部分,各國對共享信息的類型通常都有規定,一些國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夠共享正面數據,澳大利亞信用索引公司的運作僅被限定在負面信息。而美國、加拿大和智利等國家則允許共享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此外,由于各國國情和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對信用信息(主要是涉及到消費者個人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圍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適應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詢信息系統,企業的信用記錄分散于工商、稅務、審計、銀行、保險、法院等各個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中,居民更沒有個人基本信用檔案可供資信證明查詢。根據一些國家的經驗,對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應采取相對審慎的原則。同時,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目前建議一方面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加快建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征信及查詢系統,以有效解決社會經濟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對稱的問題。雖然我國2000年4月實行的個人儲蓄實名制和2001年6月在上海推出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服務系統在這方面進行了初步的探索,但就全國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需要加快建立起完備的社會經濟信用信息系統。 

        (四)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范發展 

        目前,一些社會中介機構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實信用信息,不僅不能起到客觀公正的中介和咨詢作用,有些還提供虛假評估、審計結論,誤導和欺騙社會,欺騙企業和個人。如故意高估價格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虛假驗資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騙案中出現,屢見不鮮,如銀廣夏、麥科特,東方電子等騙案,都是中介機構所為,給社會和投資企業及個人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和損失。 

        由于信用中介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信用交易方面非常重要,信用中介機構本身的信用就成為各國建立社會信用制度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為例,在國際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另一種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在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的國家,一般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信用立法作為保障。由銀行發起設立的信用信息局,中央銀行通常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但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競爭激烈,從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的運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就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來看,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別國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采取通過競爭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對于資信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詢機構建議通過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范。   

        (五)加強政府對信用行業的有效管理 

        從國際上看,對信用行業的監管框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另一類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從國際經驗看,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銀行的直接管理職能就更為重要,信用行業的發展狀況更容易受政府行為的影響。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還需要政府對該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當前,需要確立該行業的監管主體,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的信用行業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并存的狀況,而且單一監管主體的確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推出。 

        此外,政府應積極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信用行業的規范發展,而不參與主辦信用管理服務機構,否則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務的中立、公正性質。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監督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積極推動這方面的立法,并保證政府各部門的公共信息向社會開放,讓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時監督市場經濟主體間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保護公平競爭。對與信用活動相關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等專業服務領域的人員也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來看,上市公司的經營和信用狀況的真實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證券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這些中介機構的虛假信息會導致證券市場失信于廣大投資者。因此,必須加強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同時,政府必須有效地解決信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維護市場執法的公正性。 

        參考文獻 

        1. 陳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設比較”,《中國經濟時報》,2002車9月7日。 

        2. 陳文玲:“美國信用體系的總體構架”,《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4年第6期。 

        3. 林鈞躍:“失信處罰機制的設計和維護”,《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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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蘇振芳:“美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及對我國的啟示”,《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2期。 

        6. 安賀新:“關于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目標模式的思考”,《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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